[要闻]山西:缓缴社保费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要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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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3月17日,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发布实施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其中,认定困难企业需要符合相应条件。此外,缓缴期内职工申请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转移社会保障关系的,单位和职工应先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据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20年1月至3月,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不经申请缓缴三个月。从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次社会保险费。
认定困难企业有两个条件:在申请缓缴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或者企业有欠款但已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视为已履行缴费义务;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2019年第四季度连续三个月亏损,2020年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在参保地按月支付低于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职工人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缓缴期届满前,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在缓缴期内申请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先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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