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加强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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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屋租赁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屋租赁交易管理的12项措施。
根据实施意见,机构、企业、网络平台(含电子商务平台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屋租赁活动,以及拥有10套以上(套)分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房屋租赁企业开业前,应当通过山西数字房产房屋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将开业报告信息推送至所在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我省将实行实名制服务,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服务时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证。中介机构在备案时应提交本机构全体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建立信用档案。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的人员和房地产协理经纪人,应当同时在《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服务系统》注册。
加强对房屋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特别是对采取“AG中低产出”、“长收短付”业务模式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房屋租赁企业的监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注册的经纪机构或未开业的房屋租赁企业合作提供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客户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配合其他机构提供“首付贷款”、“常规贷款”等非法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变相向金融机构收取或收取回扣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的网上签约和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经纪服务合同必须由经纪专业人员签订,以确保交易安全。
今后,我省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房屋核实、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贷款时,将提供绿色通道,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率;对违法违规甚至严重失信者,采取暂停商品房销售代理、暂停房屋租赁业务、限制网上签约资格、取消备案信息、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行政处罚、清场等措施。(张建文)
标题:[要闻]山西加强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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