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省检察院公布九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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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检察院“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专项工作,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据介绍,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受理491起案件,689人被公安机关逮捕,有效维护了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h/】2017年,山西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促进产权保护、优化经营环境”为主题的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确定了7起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案件,列举并监督了23起在全省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成功处理,最大限度地提高了企业家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减少了执法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在此期间,全省检察机关还清理了近三年涉及侵犯产权和企业家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建立了重点案件、数据和工作条件清单管理机制,特别是对企业和群众。调查、评估和监督具有说服力、长期拖延和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一个案子胜过一堆文件。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院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 据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截至目前,省检察院对近三年来的“涉企”案件进行了自查,整理出各类重点案件642件,各市医院督办重点案件13件。 今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逮捕689人的案件491起,批准519人的案件361起,受理公安机关移送814人的案件393起,起诉532人的案件329起 典型案例 案例一:韩非法侵入住宅 2017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韩前往被害人在壶关县昌平村的住所。他反复按门铃,敲门,但没人开门。他连续踢开大门,强行闯入医院,多次摔倒并殴打受害者陈某,严重侵犯了陈某的人身和住宅安全。 【/h/】因韩非法入室盗窃案,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4日提起公诉 同年12月21日,壶关县人民法院裁定,韩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判决后,被告人韩提出上诉 2018年3月1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h/】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韩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受害人系我省某知名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社会影响较大 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迅速依法逮捕和起诉,有效保护了企业家的人身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h/】案例二:卢某、任某侵犯商业秘密【/h/】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间,卢某、任某预谋利用任某担任太原叶仪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叶仪公司”)设计部门负责人,为山西省曲沃县亨利钢厂暗中窃取太原叶仪公司设计提供便利。 两人通过低价销售零部件赚取利润,导致太原叶仪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22万元 2016年底,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陆、任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陆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本案是太原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检察机关转变办案观念,成功将两名被告交付审判并判处刑罚,有效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h/】案3:高假冒注册商标、伪造公司印章案【/h/】自2012年起,高先后在山西省太原市、浙江省订购“白坯”服装,并将购买的“恒源祥”相关虚假品牌标识交由供应商在“白坯”服装上加工,销售假冒“恒源祥”品牌服装 据统计,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高共销售假冒“恒源祥”商标服装12133件,销售额636万元 公安机关从被告高经营的商店中查获未售出的假冒“恒源祥”牌服装4204件,标价签439万元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处查获6枚刻有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名称的印章 经鉴定,六枚印章均为伪造 【/h/】2017年底,阳泉市人民法院裁定高犯假冒注册商标、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典型意义:作为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高假冒注册商标、伪造公司印章案在阳泉市属首例 该案的成功处理有效维护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恒源祥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h/】案件4:马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h/】2016年1月6日,被告马某向被告胡某订购50套,每套售价1400元。该包装4l蓝白葡萄酒带有假冒注册商标,并通过胡某以1万元的价格从胡某亲属处购买了400斤散酒, 当天下午,马指示胡某、等五人将散装酒和贴有标签的包装盒、瓶等运往陆良市文水县的一栋住宅楼进行组装 自那以后,有几个人被警方逮捕,他们将25箱假酒运送到蓟县一家酒店门口,准备交易 【/h/】同年11月9日,法院首先判处被告人马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马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胡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其他4人分别被判处5个月有期徒刑,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h/】典型意义:杏花村酒业集团是山西知名商标,在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也是山西白酒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产品质量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此案的处理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和决心,体现了对民族品牌、知名企业和注册商标的保护 【/h/】案例五:吴强制交易、寻衅滋事案[/h/】2012年,长治市武乡县政府为武乡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征用丰州镇城关村土地,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 在土地附着物补偿过程中,拟除正常补偿外,吴某以16万元的价格强行购买腾飞公司商铺,价值超过133万元 此外,1998年,在城关村车马店经营期间,吴将车马店前院集体厕所私自改为二层(面积35平方米),并以营利为目的出租 【/h/】2018年,武乡县人民法院判决吴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他因多项罪名被判处一年监禁,罚款一万元 对此,武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极轻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此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依法追回非法所得,责令恢复原状 【/h/】典型意义:吴强行成交,严重损害了受害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检察机关依法成功抗诉吴案,不仅维护了法律尊严,而且严厉打击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h/】案件6:宋职业案【/h/】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宋在担任山西瓜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运营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公司应收账款的过程中,采取多收少付的方式,多次截留合作单位的具体资金共计273万元 据报道,钱被用于赌博和其他活动 破案后钱没追回 2016年8月9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裁定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h/】典型意义:被告宋系受害单位山西瓜山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不能履行职责。反而以多收少还的手段,截留了公司擅自挥霍的资金,成了企业的蛀虫。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产权,阻碍了公司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h/】案件7:景挪用资金[/h/】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景在阳泉新博机械有限公司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保管公司财务u盾。他利用U盾私下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定期存款赚取利息,多次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和现货交易活动 经审计,被告人景谋在任内挪用公司资金4920万元,偿还4076万元以上,损失843.9万元 【/h/】2018年3月13日,阳泉市人民法院判决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判决后,被告人景玮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h/】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景玮利用担任公司出纳、会计的便利,多次挪用巨额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存款和投资,是典型的侵犯公司财产权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院加大了追回赃款的力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案例8:陈某合同诈骗案 陈某是福建商人,在山西投资煤炭生意 2013年8月,晋商金门等人得知陈某家族投资的公司正在寻找合作伙伴,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合作开发煤矿协议 从那以后,金和其他人根据合同支付了1亿元的履约保证金,但考虑到投资收入的风险等因素,他们要求退款 此后,陈某两次发出退款承诺书和利息,因为他没有钱退款,但他们没有兑现 2014年5月,为了解决退款问题,陈某的妻子与金进行了谈判,并提出用家庭古董、字画抵押金,但金没有同意 2014年6月,金向湘泉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报案 经审查,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及其家人一直试图主观返还。因此,现有证据认定陈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他决定不起诉陈某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陈某家族企业是陕西省外的投资者。其经营活动不规范,应依法引导,但该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谨慎、谨慎地使用处罚权,不得以刑事手段干涉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起诉的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h/】案例9:临沂市龙葵牧业公司实施监督案例【/h/】由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临沂市龙葵牧业公司向他人借款,被临沂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起诉未及时还贷。 法院执行期间,尧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张某某一套个人财产被查封,张某某被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 在这种情况下,龙葵畜牧公司银行贷款暂停,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僵局 【/h/】2017年11月22日,临沂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龙葵畜牧公司申请监督的案件 经审查认为,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果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将遗嘱执行人列入不可信赖的遗嘱执行人名单 同年12月28日,尧都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将张某某从不值得信赖的人名单中删除 张某某专程到检察院表示感谢,说:“是检察院救了企业,我的企业又活了!”【/h/】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临汾市龙葵畜牧公司是临汾市龙头企业之一 尧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过度措施,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和诚实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辛戈)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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