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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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山西省民政厅通报,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分散安置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其中,战、公一、二等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目前的2300元/人月调整为2570元/人月,战、公三、四等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840元/人月调整为2060元/人月,一、四等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388元调整上述人员的护理费,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筹集资金,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一至四级残疾人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参照原支付办法执行,不变。 文件号发布前劳动和社会福利司2007年9月21日发布的[2007]116号文,一级至四级残疾机构工作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支付由原工作单位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名残疾军人护理费不发给本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拨付给凡供养优抚对象和重点事业单位使用。(郭)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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