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出台《山西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
本篇文章959字,读完约2分钟
近日,我省发布了《山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考核检查、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做出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山西实际情况,将《条例》细分为总则、职责、考核检查、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补充规定六章,共37条。
《实施细则》把省委、省政府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本着“四条铁路”的精神,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全面转型改革新局面,谱写山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目标,纳入指导思想;确定了同级党委常委中的政府领导干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
根据《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细则,也增加了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的职责。特别是县级以上党委常委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也一一明确。
《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干部任用进行检查,即建立“三大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结果公开制度;实施“三个结合”:将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等考核,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时的考察内容。同时,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先进、优秀、劳动模范和职务晋升的考虑指标之一。
《实施细则》明确,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追究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玩忽职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人员,无论其是否调动、晋升或退休,都要严格追究责任。
同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不履行《实施细则》规定职责,阻挠、干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以及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追究其责任。
标题:[要闻]山西出台《山西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山西时报网是一个向世界华人提供山西省本地资讯的门户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山西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