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太原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多项社会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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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决定》,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享受免费乘车、挂号就医、游览景点等社会优惠待遇。《决定》报省人大批准后正式实施。
2001年颁布的《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省会城市为数不多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专门法规。《办法》实施以来,在维护城市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2003年制定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太原市《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办法》的规定与修订后的《省实施办法》不一致。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维护和保障老年人权益,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本办法。
关于老年人享受的社会优惠待遇,新《办法》将原《办法》规定的70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享受的旅游、就医、进入旅游景点等社会优惠待遇改为65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享受,并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使用公共文化设施。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就医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进入旅游景点。70岁以上独居老人需要安装有线电视,安装费免收。
此外,根据《省实施办法》,新办法增加了“老年人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确保老年人能够方便有效地享受社会优待。
其中,老年人可享受以下优惠:乘坐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工具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香港);婚姻登记免交工作费用;医疗挂号、化验、检查、缴费、服药、住院优先;免费进入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旅游景区,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门票首过半价优惠;免费使用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墓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使用公厕;免除农村公益事业的劳动和出资义务;因侵犯合法权益确有困难支付法律费用的,可以延期、减免或者免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惠事项。(李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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