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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机动车限行 至少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

来源:山西时报网作者:欧阳珍更新时间:2020-11-22 23:52: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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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结合山西省实际,突出了燃煤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四大领域,强化了政府责任,注重源头控制。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就《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研究意见报告。其中,鉴于严重污染天气对机动车的限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中的“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修改为“并至少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重污染天气结束后,将及时解除应急措施,保证群众正常出行、生产和生活。

现状

严峻的环境形势制约着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1996年颁布,2007年修订。20年来,该条例为我省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由于我省粗放的发展模式、重工业结构、煤炭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公路结构性污染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燃烧污染仍是我省的主要污染源。pm10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在全国仍较高,城市环境质量居全国最后。严峻的环境形势已成为制约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短板。

十年来,我省在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实践中,探索和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因此,在修订《条例》时,不仅要以国家大气法的新规定为依据,还要将山西省委、省政府实施的一系列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律的有效改革成果合法化。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环境保护转型的关键,也是以法制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

破碎的话题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从源头控制空气污染。加快绿色发展模式的形成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政策。《条例(修订草案)》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和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特别注重加强源头治理和完善相关制度。例如,《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控制、规划先行、综合治理的原则”。

《条例(修订草案)》细化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规划城市布局,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其中特别明确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防治大气污染。

把燃煤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首要控制领域

煤炭污染是我省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将燃煤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首要控制领域。其中,明确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牵头部门:“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环境资源承载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并提出了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

[要闻]机动车限行 至少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煤炭开采与洗选、清洁生产技术与设备使用、燃煤锅炉建设规范、禁煤区建设、民用散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针对我省突出的结构性污染和对污染企业的围攻,《条例(修订草案)》也对企业搬迁、改造、转型或限期退出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严格控制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的新建和扩建;城市建成区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改造、改造或者撤销。”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着大气环境质量。《条例(修订草案)》分别对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推广清洁能源汽车、机动车管理和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作出了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集中的时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限制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种类、区域和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研究意见

建议法规增加“政府主导、国家参与、联合防控”的内容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在研究《条例(修订草案)》过程中,进行了多次立法调研,广泛征求了NPC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立法论证。

在调研意见报告中,委员会指出,近年来,我省重污染天气频发,限制机动车辆是一项重大应对措施,在实践中带来了一些问题,群众也有一些意见,如有的地方造成出行不便,有的地方延误信息披露等。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中的“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修改为“并至少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当重污染天气结束时,紧急措施将及时解除。这一额外的保障措施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出行、生产和生活。

此外,委员会还指出,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政府负责环境质量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改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和减少大气环境污染,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民应该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空气污染的防治不能走自己的路,需要联合防治。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政府主导、国家参与、联合防控”的内容。(李菲菲)

标题:[要闻]机动车限行 至少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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