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新政10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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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热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为了加强对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的监管,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了《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规范了我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的原则、成本构成和收取、审计标准等相关指标和核算公式,有利于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管和审核行为,使成本监管和审核工作在法制化框架下进行,确保成本监管和审核更加客观、公正、透明,为政府科学定价奠定坚实基础。 《办法》明确指出,这些费用不应计入供热定价成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费用;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虽然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补偿费用;固定资产的短缺、损坏、闲置和出售造成的净损失;利润性质的管理费上交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代表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支付的各种费用,支付给投资方的利润分成和对所属单位的补贴支出;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预提准备金;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和各种广告费;经营者过度购买固定资产增加的支出。同时,《办法》还强调并鼓励供热经营者积极改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本规定自10月27日起实施。(胡永兰) 部分
标题:[要闻]山西: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新政10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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