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从11月15日起 全省货运车辆必须随车携带货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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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省交通厅传来消息。根据山西省交通厅新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1月15日起,全省货运车辆必须随身携带货运票据。 其中,《办法》明确规定,今后所有通过我省公路的货运车辆,都要随身携带货运票据,扣留每一辆经过检测鉴定的超限货运车辆,责令驾驶员开具真实有效的货运票据,并报当地超工作机构。根据货运源头的位置,各级超级工作机构将组织源头核查。如查实为合法货运企业,源头企业将按省政府223号令处罚,如查实为非法货运源头,坚决取缔。驾驶员提供的货运单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企业名称、印章不清或者拒绝提供的,按照《行政执法法》规定的最长期限暂扣车辆。 另外,货源验证会强制货运货源企业合法装载。从源头上控制超负荷一直是我省的基本政策。因此,《办法》再次强调,货运源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载、称重和开具发票,如实出具货运单,并积极配合源头核实工作;对于非法放行超载车辆的货运源头企业,将按照省政府223号令进行处罚,从而迫使货运源头企业合法装载。(齐泽平)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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