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税务严格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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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6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重点对从10月1日起扣缴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按照9月的申报期进行全面核对,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今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对于2018年10月1日后(含)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申报时错误选择“纳税月份”为“2018年9月”,导致不能享受5000元/月的抵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税务大厅和网上广泛宣传了个人所得税到期日的正确概念,并对扣缴义务人10月份的申报数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调查。(李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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