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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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92号),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山西省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成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 成立山西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成员9人,其中主任1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机构、资金雄厚的机构和机关以及地区代表担任 遴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选择和更换受托人 【/h/】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相关事务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分工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运营政策,审批职业年金基金配置计划、管理费计提方法等重大事项。 2。按职能监督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省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受理职业年金基金违法违规举报,组织核查线索 4。省财政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安排财政出资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缴纳单位由财政承担的非会计部分,并审核拨付入账资金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职责 【/h/】( 2)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能落实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政保障政策,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管理、基金征集、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进行监督。 (3)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代理人职责,制定受托人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绩效考核、管理费提取、受托人绩效等情况,并在受托人管理合同到期前提出建议和具体措施。 2。履行推选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制定推选委员会章程和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3。履行职业年金管理职责,制定职业年金管理流程、资金风险控制等配套制度,构建职业年金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和监督市、县(区)社会保险机构开展职业年金管理。 【/h/】( 4)市、县(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取同级职业年金基金,确定领取待遇的方式,协助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职业年金转移、待遇计算、信息披露等工作。 (五)设立职业年金的机构和组织,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运营的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h/】职业年金计划设置【/h/】(一)计划数量【/h/】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采用多计划模式,首年设立10个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 未来几年,根据基金规模的变化,可以适当调整职业年金计划的数量 (二)统一计划收益率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受托人和托管人的选择结果,选择第一个受托人担任统一计划收益率的审计师;受托人计划的受托人也是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器,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的净值和收益率 托管人同时也是统一计划收益率的计算器,也负责所有的待遇支付和转移接续工作,待遇支付的全额包含在计划中 【/h/】(三)资金分配【/h/】在启动的第一年,根据受托人选择结果,将选择的受托人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四个计划,B级四个计划,c级两个计划,每个档案依次按照资金的50%、35%和15%进行分配,每个档案的资金进行平均,在以后的几年中,资金分配将根据受托人的绩效考核结果、资金积累规模和职业年金计划的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批准后实施 (四)管理费计提 综合考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年度管理费,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方式提取,包括基本管理费和绩效奖励。管理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五)合同期限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分别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至少不少于3年 职业年金计划委托及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职业年金计划连续运行三个会计年度,或者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或者发生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金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形时,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受托人应当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受托人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职业年金计划的审计费用可以从职业年金基金的资产中收取 【/h/】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选择【/h/】参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运营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管理机构从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质的机构中选择 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受托人,受托人负责遴选计划的托管人和投资经理 为每个职业年金计划选择一名受托人、一名托管人和适当数量的投资经理 在创业的第一年,每个计划选择3名投资经理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投资管理人员的人数 每个计划的受托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计划的受托人。原则上,每个计划的托管人不得兼任其他计划的托管人。同一投资经理应同时担任两个计划的投资经理。 在同一个职业年金计划中,如果受托人同时也是投资管理人或者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股权关系,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得高于本计划分配资金的40% 遴选委员会在遴选和更换受托人时,应以综合实力、受托专业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受托服务能力为重要指标 初步选择时,需参考企业年金基金历年委托管理业绩 【/h/】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应充分引入竞争机制,资金分配和管理费计提应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受托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各计划托管人自行制定 受托人绩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受托人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职业年金基金差异化分配的依据,合同期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委员会下一期继续保留或更换受托人的依据之一。 受托人的绩效考核办法应当报省人民社会福利厅批准后实施 职业年金基金的筹集(1)职业年金基金分两级筹集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全程管理 省、市、县(区)分别设立征收本级职业年金基金的征收账户,省级单独设立征收全省各级职业年金基金的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征收账户 省、市、县(区)级职业年金基金征集账户征集的职业年金基金直接转入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征集账户 【/h/】(2)省、市、县(区)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上月对应征缴账户的账户匹配后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全额划入全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征缴账户。 【/h/】(3)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照委托管理合同及时将全省职业年金基金征缴账户资金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委托财产托管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h/】( 4)省、市、县(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10日内,将上季度本级征缴账户财产产生的利息划入省职业年金基金征缴账户 【/h/】其他基金征缴事宜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征缴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任堇社亭发〔2017〕123号)执行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设立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加省内职业年金计划的员工设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投资收益、记账利息等职业年金权利。 个人账户应记录实际账户缴费与记账缴费、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试点缴费与改革后缴费的差额,并记录转入企业年金、补充职业年金等政策。账户信息, (二)个人账户记账管理 个人出资和非财务全额出资人的单位出资在真实账户中累计,累计真实账户按照实际投资运营收入入账;全额出资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法,每月按实际经营收益率计算利息。员工退休或跨省跨系统调动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记账管理的累计存储金额由同级财政记录。 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银行利息和投资收益按规定分解到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三)个人账户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开始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投资运营开始后,按照实际投资收益计算利息 【/h/】(四)转移接续【/h/】被保险人上学、参军、失业,或者新就业单位不实行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符合条件后,申请缴费或者转移;如果新就业单位建立了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将随之转移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转移 【/h/】被保险人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全额缴费者和非全额缴费者之间流动期间,如需记录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本人提出申请后发放记录表,由单位负责向同级财政申请记录资金。同级财政按规定拨付资金,然后办理转移关系 如果在省内全额出资人之间流动,则无需记录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建立系统的转移仍需在转移前记录) 被保险人跨省流动或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个人账户资金随之转移 【/h/】其他事项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办发〔2017〕44号)执行 【/h/】企业年金待遇的发放【/h/】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按月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选择任何领取方式后均不改变。 如果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则个人账户余额在缴费结束前享有继承权;如果选择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将根据保险合同获得待遇,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出国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我的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我 被保险人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不符合上述领取职业年金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前领取 【/h/】被保险人符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条件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个人账户积累情况核定待遇 【/h/】职业年金基金监督检查【/h/】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征缴账户使用、考核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h/】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管理和征缴账户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同级参保单位人员的监督和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省社会保险机构监督该省职业年金计划的管理 监督检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收款开户银行等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职责和基金风险管控情况 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h/】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现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且有充分事实和理由认为管理机构不适合继续参与职业年金业务时,可以向评选委员会提出更换受托人,并向受托人提出更换托管人和投资经理。 其他事项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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