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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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区所在县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要求的,可以与省内屠宰企业实行生猪“点对点”运输;疫区所在县的种猪和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验检疫合格后,可在省内运输...1月4日,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发布《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活动的通知》。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活动,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h/】根据通知,疫区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暂停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本县,疫区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暂停生猪调出本省 疫区所在县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与省内屠宰企业实行生猪屠宰“点对点”运输。签发动物检疫证书时,起运地和目的地必须注明场(厂)和村户 养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猪调出养殖场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生物安全水平较高,近3年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部级、省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无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全县无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按照规定对非洲猪瘟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与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和生产合同 【/h/】屠宰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拟调入生猪的屠宰厂(场)2017年实际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近3年内,相关部门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在部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禁用添加剂;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检验,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验条例》(农医发〔2016〕14号)的要求;能够根据猪的来源分批屠宰猪 【/h/】疫区所在县的种猪和商品仔猪(体重在30公斤以下用于育肥的猪),经非洲猪瘟检验检疫合格后,可在省内运输 疫区所在县外的种猪和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验检疫合格后,可以调出本省 各地不得阻碍经非洲猪瘟检验检疫合格的种猪和商品仔猪的运输 【/h/】非疫区县种猪、商品仔猪以外的猪及其产品在省内市县之间运输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不是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的必要条件。运载猪及其产品的车辆不得通过疫区 生猪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配送的,其持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仅在目的地县(区)有效 官方兽医必须按照《生猪检疫规则》、《生猪检疫规则》及相关规定,到现场实施检疫,并依法及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徐晶晶)
标题:[要闻]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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