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人社厅出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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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民营企业就业转移接续社会保障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以及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民营企业再就业的转移接续实施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意见。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通过与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际执行中不再要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欠费记录的,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要在国有企业期间个人欠费本金和本年度单位欠费一并返还,然后可以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期间的滞纳金在下岗职工转移时暂停。转移后,由当地养老保险费征缴机构负责清理;转移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私营企业或国有下岗职工提供转移申请,经确认后负责延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私营企业再就业后,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关于工伤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私营企业再就业后,私营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工伤单位投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齐泽平)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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