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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
《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已经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设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发展,优化区域农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扶持和保障活动。
第三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的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农牧结合、草畜结合、加工带动、适度产出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建设的组织领导,将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制定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位于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做好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评估办法,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位于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评估,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相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九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空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牧交错带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牧交错带建设的实施方案,确定重大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明确本区域农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任务。
第十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划定禁入区范围。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的重要性、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脆弱性,划定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位于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林、宜草、宜牧”的原则,促进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
第十二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上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退耕还林还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和公布禁止开垦的陡坡范围。
第十三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侵蚀临界值,合理确定适宜耕作的耕地坡度。
第十四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或者筹集资金,支持土地承包经营者在25度以上适宜耕地和坡改梯工程建设的一般耕地上发展经济林和多年生草。
第十五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适宜耕作的缓坡耕地和破碎耕地进行连片整治,以适应机械化耕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条件,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推广抗旱节水的有机杂粮优良品种,建设集雨节水灌溉等设施,推广机艺一体化耕作技术,培育有机旱作农业品牌。
第十六条草原应当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进行轮换和休耕。对严重退化、沙化、盐渍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禁止在幼林地上放牧,封山育林和特种用途林。
禁牧、轮牧和休牧的范围和期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滩涂盐碱地改良、退化耕地恢复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提高耕地有机质含量。
第十八条位于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种养结合、资源循环利用的原则,推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推广全量还田和循环利用的模式。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粪便处理设施;未经建设畜禽粪便处理设施或者设施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口密集地区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中心。
第十九条禁止在雁门关交错带经营和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促进蔬菜、肉类、蛋类、奶类等鲜活农产品及其产品进入京津冀市场,在京津冀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建设“菜篮子”和农产品加工基地。
第二十一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产业发展遵循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原则,构建种植、养殖、加工和流通全过程的产业体系。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粮食安全评估指标。
位于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牧业结构,合理确定粮食、经济作物和饲草的种植比例,扩大优质饲草和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
第二十三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草原水利设施,选择和推广优质饲草作物品种,推进人工种草、粮草轮作和天然草地改良,开发藤本、秸秆、块根等农作物农副资源和酒糟、醋糟等农副产品饲用价值,支持饲草储存和加工,建立现代饲草产业发展体系。
第二十四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和家庭牧场的标准化建设,鼓励发展肉类加工企业,建设肉类生产、供应和出口基地。
鼓励畜禽优良品种的引进、选育和推广,支持畜禽育种体系建设,加大对地方畜禽品种的保护和开发力度。
第二十五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奶牛场标准化和牧场改造资金,建设优质奶源基地。
第二十六条位于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杂粮、马铃薯、食用菌、果蔬、中草药等优势特色产业。
第二十七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动机制;鼓励企业开发优质、特色、高端产品,打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第二十八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地域特点、风俗习惯和自然资源,鼓励适度发展休闲度假、老年保健、旅游和特殊体育活动等新兴产业。
第二十九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农畜产品市场,培育农民合作流通组织、农民经纪人队伍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第三十条位于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畜产品的追溯管理和风险监测,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章支持和保证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农业支持与保护、牧草种植、草食家畜养殖、畜禽良种推广、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农业机械购置、生态保护补贴等配套政策。
第三十二条位于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科技人才和畜牧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建设。
第三十三条位于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定向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的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类型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地方农牧业产品保险试点和特色保险业务,增强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位于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用地、畜禽圈舍、储草棚和临时农业机械仓库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跨区域经营的饲料收割机、运输车辆,在本省范围内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禁牧区的畜牧业从业人员可以优先录用为森林草原管护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施禁牧或者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部门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畜主处以每只羊1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违法经营的农药价值不足十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以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雁门关农牧交错带,是指本省北部和西北部半湿润半干旱气候交汇地区的草原农业和耕地农业开发区。区域范围包括: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灵丘县、广陵县、浑源、左云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陆区、山阴县、右玉县、应县、怀仁市;忻州市新抚区、原平市、定襄县、五台县、代县、樊氏、宁武县、神池县、偏关县、五寨县、克兰县、静乐县、河曲县、保德县;吕梁市离石区、蓝县、房山县、交城、兴县、临县。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1)艺机一体化是指将适应山地作业的农业机械与山区特种旱作技术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整合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高山地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
(二)绵羊单位,是指体重45公斤,每日消耗1.8公斤标准干草或相当于此的其他家畜的成年羊。具体转换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热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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