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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讯(周玉立)12月31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相关情况发布会,发布了2018-2019年山西省房地产交易、汽车交易、网上交易市场十大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近年来,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已成为消费领域人民和消费者反映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现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山西省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统一工作部署,以纠正一级合同、查处一批违法案件、规范一个行业为目的,开展集中规范整治,重点整治房地产行业和汽车交易中典型的格式条款不公平现象。“回顾”前几年开展的互联网市场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监管和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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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通过集中规范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积极开展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指导。通过约谈和整改,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者合同格式条款行为,切实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备案格式合同377份,查处违法合同31件,收集整理不正当合同格式条款300多条,限期整改通知书30份。逾期不改的,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2018-2019年山西省房地产交易、汽车交易和网上交易市场十大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一、汽车销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公平

1.利用合同免除经营者的安全义务。

2.经营者根据合同条款免除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3.经营者以交货时进行消费者检查为由,免除自己的责任。

4.预付款和存款概念的滥用。

5.限制经营者责任的规定。

二、房地产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公平

6.混淆不可抗力的概念。

7.捆绑收费。

8.免除延期交货的责任。

9.双方责任不平等。

第三,与网络市场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0.默认同意其他服务。

郭浩律师事务所(太原)王银栓律师解读部分不公平条款评析

第一部分是对汽车销售市场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评价意见

第一,利用合同免除经营者的担保义务

条款和条件:

《A品牌汽车销售合同》、“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全部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定金、诚意金、购车、精品款、维修款、牌照费等。)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交易资金未进入以下指定账户,或乙方与个人进行现金交易,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条款的违法部分在于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将款项支付给经营者的财务部门,经营者财务人员的操作失误导致交易失败。与消费者相比,属于工作行为,属于经营者内部管理。差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消费者将款项支付给经营者的非财务人员或其他第三方,但经营者负责监督其员工的场外交易,防止第三方冒充汽车销售人员/产品销售人员,骗取客户财物。经营者可以在显著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履行合理义务,提醒消费者,但不能在合同中将其管理责任转移给消费者,从而免除其法律义务和管理责任。

二、经营者对合同条款免除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条款和条件:

《汽车品牌购销合同》“合同标的车辆按照乙方要求或经乙方许可进行改装或安装精品的,改装或安装的零部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服务性能。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的服务性能且未事先说明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在上述合同条款中,如果车辆由甲方改装,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和改装服务,甲方负责改装部分的产品质量保证。因甲方改装导致车辆有缺陷的,由甲方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乙方私自将车辆改装给第三方的,如果改装后的部件和车辆的其他部件因改装而出现质量问题,第三方应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但如果产品质量问题不是由改装引起的,甲方仍应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第三,经营者以消费者在交货时检查为由免除自己的责任

条款和条件:

1.《汽车品牌销售合同》“车辆现场交付验收时,乙方应仔细检查并确认所购车辆的外观和基本功能。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车辆交付后甲方不再承担责任。”。

2.某些汽车品牌产品购销合同中“[合同车辆]”的验收应在交货当天的交货地点进行。验收完成后,双方共同签署车辆检验交接表。如乙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数量和质量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3.《汽车品牌销售合同》,【合同车辆】甲方应认真核对确认【合同车辆】的型号、外观、内饰、配置、功能、车载物品及文件,并当场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如【合同车辆】交付后发现上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验收合格后,视为乙方交付的【合同车辆】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合格,交付完毕。”。

4.《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还款合同》“乙方应在购车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异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否则视为汽车质量符合要求。”

评论:以上条款有三个主要的不合法和不公平点。

第一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汽车交易中了解商品信息。经营者有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商品的性能、型号、使用注意事项或者缺陷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也有权了解商品信息。但以上条款仅规定了消费者的接受义务,排除了经营者自身告知商品信息的义务。

第二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只有义务对货物的数量和外观缺陷进行检验,对于隐藏的质量缺陷,规定两年提出异议。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此外,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保修期不得少于3年或6万公里,三包期不得少于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但以上条款均规定消费者在接受车辆时规避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视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点:

以上条款混淆了外观缺陷和质量缺陷的认定,或者在合同语言的组织上规避了质量保证的责任。如“甲乙双方签署车辆验收交接单或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车辆】后,视为乙方交付的【合同车辆】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合格,交付完毕”;再比如“车辆现场移交验收时,乙方应仔细检查确认所购车辆的外观和基本功能”。以上条款均不公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四,滥用预付款和存款的概念

条款和条件:

1.《汽车品牌销售合同》“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车价,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作为违约金。”

2.《特定汽车品牌产品购销合同》。乙方如欲解除【合同】,预付款归甲方所有,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3.一、销售服务公司“如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乙方返还定金。”

评论:

首先,汽车销售者作为经营者,无权“没收”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定金”可以视为担保。“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上述条款中,经营者规定,消费者想解除合同的,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可以由经营者没收;或者消费者违约,他不退押金,运营商只退两次押金。同时,预付款和汽车押金不同于押金,不具有押金的担保性质,不能平等使用。因为消费者解除合同,经营者将没收消费者已支付的预付款,明显混淆了预付款、汽车押金、押金的性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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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经营者责任条款

条款和条件:

“汽车品牌购销合同”“因甲方以外的客观原因,如生产厂家调整生产或自然灾害造成运输延误等,造成汽车交付延误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评论:

经营者作为双方中实力较强的一方,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合理审慎义务。合同中“由于甲方以外的客观原因”的表述限制了经营者的责任,扩大了经营者的免责范围。经营者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客观因素,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为合同的正常履行尽最大努力。

经营者提出“生产厂商调整生产”的免责理由时,应当事先预见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厂商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因生产厂商原因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违约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然后向生产厂商追偿;然而,在这一条款中,经营者将责任转移给制造商,这增加了消费者在实际操作中的义务。这个条款不公平。

第二部分是对房地产销售市场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评价意见

6.混淆不可抗力的概念

1.条款内容:

合同中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变更、政府主管部门和计量机构造成的房屋面积计量误差以及超出卖方预期和控制的其他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交货延迟或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卖方有权相应顺延相应的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评论:

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定义。经营者列举的“政府机关和测量机构造成的超出卖方预期和控制的房屋面积测量误差”、“政府机关和测量机构造成的测绘误差”、“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市政配套设施审批和安装造成的延误”等原因,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该条款限制了经营者的义务,扩大了消费者应承担的损失范围,因此应该是不公平条款。

七、捆绑收费

条款和条件:

“在卖方书面交货通知规定的交货日期前,买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付清该商品房的全部应付款和出卖人代收代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房的全部应付款(包括面积补偿和抵押贷款)、专项维修资金、违约金和/或赔偿金、税费(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等)。),公证费、律师费、出卖人补偿的贷款及利息(如有)、物业费及其他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

评论: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后,有权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同理,开发商有义务在收到房价款后,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买卖商品房和交纳物业费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条款的违法性在于将物业费与房屋交付捆绑在一起。不交物业费就不交房,违反了《合同违约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和《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八、免除逾期交货的责任

条款和条件: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逾期交房,则:

买方同意给卖方60天的延期。在延长期内,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方同意卖方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评论:

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买受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逾期不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交付,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该条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买方权利,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合同违约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九.合同双方的责任不平等

条款和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消费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应当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之日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从本合同到期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日止计算。迟延超过30日后,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按购房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向消费者交付房屋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消费者支付房价款的0.5%计算。”

评论: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按照违约行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消费者逾期付款,一天要承担万分之一,开发商逾期交房,一天只承担万分之0.5。两者相差20倍,双方计算违约金的依据不平等,违反了《违约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违约责任不平等,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第三部分是对网络市场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评价意见

X.对其他服务的默示同意

条款和条件:

"参加此次活动的会员自愿接受金融服务协议并成为其会员用户."(默认情况下,同意并强制链接到小字体的服务网站)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比较、识别和选择的权利。”

《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小字体默认同意”容易导致消费者忽略小字体的内容,导致消费者无法理解条款和条件。如果直接默认,就会被动接受服务网站的服务,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来源:山西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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