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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1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办法》正式实施。这是贯彻社会保险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推进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如果雇主没有缴纳社保,我该怎么办...12月2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何德晓专题回答。

信用监管是由监管机构对服务机构进行的

贺德晓介绍说,《办法》立足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从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程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统一规范了我省人力和社会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管和执法流程,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了监管机制。

在监管内容上,将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视为基金监管的三个重要环节,每个环节的监管具体内容明确,便于实施和操作。

在监管方式上,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申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管,进一步拓展基金监管渠道。

在非现场监管内容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社会保险审计,定期查账,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基金,进一步加强了机构内部控制监管和资金收支管理全过程监管。

此外,《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监管,这是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的创新,对预防和查处欺诈和保险欺诈、加强第三方对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的监管、促进社会保险领域诚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两级处罚

何德晓介绍,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服务并取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各类机构,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等;工伤康复和工伤保险辅助设备配置机制;承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简单来说,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结果,社会保险基金分两级处罚。

第一,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即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欠缴额三倍以上的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骗取的社会保险费,并处以所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终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执业资格的,依法撤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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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刑事处罚。即对构成犯罪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将重点调查欺诈和欺诈行为

目前,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威胁主要来自于各种形式的套取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如个人隐瞒真实情况,冒领养老保险待遇,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均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危害社会保险基金,需要重点查处。

因此,《办法》从监管内容、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重点查处欺诈和保险欺诈。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根据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就做出了保险诈骗罪的法律定性,只要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

目前我省诈骗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为5000元,也就是说,骗取保险金高达5000元的,构成骗取公私财物罪。

《办法》实施后,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将针对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各级社保机构风险防控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行政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执法检查。

同时,推进社会保险基金信用监管全覆盖,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服务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努力提高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的水平,确保养老基金、普通百姓医疗费用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杨静)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要闻]山西省人社厅解读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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