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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来消息,《关于非煤矿山企业2018年恢复生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通知》对山西省非煤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复工的安全生产验收作出了安排。

通知指出,恢复生产的企业主要针对停产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恢复生产的企业主要针对处于合法基础设施状态的非煤矿山企业。同时,也适用于因经济情况或其他原因分阶段停产停业即将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验收活动。

具体而言,企业应加强停产、建设、维修期间检查维修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种作业的票证管理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暂停生产建设的矿山企业准备恢复生产或建设时,要制定详细的恢复生产和恢复工作方案,明确恢复生产和恢复工作程序、检查内容和验收标准,并严格执行。

矿井长期停产恢复生产前,必须对所有系统、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如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缩空气等。如果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应及时更换或淘汰。停产6个月以上的矿山,恢复生产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结论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值得一提的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恢复验收实行否决制,具体包括企业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四个方面的25项标准。凡不符合条件之一者,不予验收。

此外,对复工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证照不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确保复工验收不走过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不得批准恢复生产。对于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对于隐患和问题,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在出具恢复生产建设意见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王玉琴)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要闻]山西:非煤矿山复工25项标准须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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