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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厅联合批准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由省环保厅提出,2017年经省质监局批准。今年5月30日经省政府批准发布,7月30日实施。 近年来,人们对空燃气质量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省非常重视大气污染的治理。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4〕6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06号) 据了解,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大量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控制指标: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限值分别为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和一级。根据山西实际情况,提出低热值燃煤发电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10 mg/m3,W火焰炉膛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 mg/m3。其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超过现行《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的要求,满足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汞及其化合物和烟气黑度符合《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本标准的批准和发布,为规范和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供了技术支持,为燃煤电厂排放监管和考核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促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汪少飞) 部分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要闻]山西批准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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