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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该省近日发布了《山西省环境空气体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针对全省11个区市及其所属县(市、区)、 据了解,两个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为11个区市及其所属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主要包括县(市、区)副乡长、县(市、区)党委书记、区市副市长、市长、党委书记。 两个《办法》明确了具体的问责情况。空在燃气质量改善方面,纳入量化责任考核的主要指标有环境空燃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浓度和优日比。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问责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目标没有完成;二是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尚未完成。 据省环保厅有关人士介绍,这两项措施的特点是将量化问责由阶段性安排转变为制度化、常态化,对环境质量落后但仍不作为或行动缓慢导致环境质量大幅恶化或持续恶化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迫使他们履行职责,在反污染的艰苦斗争中积极行动。 据了解,问责方式和程序将按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问责制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张建文) 部分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要闻]山西出台量化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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