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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质监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从7月1日起,全省所有城市新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全面实施专项排放限值。 此前,太原、阳泉、长治、晋城等四个城市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了大气污染物专项排放限值。该公告将把实施特殊排放限制的范围扩大到全省。 公告称,对于没有现行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行业,在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或修改后,新接受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将实施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清单的发布时间同步。 现有企业中,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对大气污染物有特殊排放限值的行业和锅炉,实施要求如下: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和在用锅炉,从今年10月1日起,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实行特殊排放限值;焦化化工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实行特殊排放限值。 对于现行国家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行业,现有企业将在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或修改后,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实施特殊排放限值。 公告还要求现有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程) 部分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要闻]【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进行时】山西新受理环评建设项目将执行特别排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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