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39字,读完约5分钟
7月12日,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向社会公布,从现在起,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将完全取消。各地不得要求当地居民在限定的时间和地点内接受集中认证待遇,也不得要求异地居民在限定的时间内返回参保地进行集中认证。
建立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
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表示,正在积极探索与交通、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险等部门的业务合作。今年10月前建立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实时获取收件人的有效实名验证场景信息、死亡信息、被判刑信息、失踪信息等信息。结合上一年度参保人员的医保结算数据,通过分析对比,确认的数据信息将作为是否继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在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建立之前,各地要积极获取所需数据,进行信息比对,真正把资质认证工作融入到人民生活中,让受助者在不知不觉中“完成认证”。
充分利用医保、医保、异地就医、网络监控等内部数据资源。,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确认接受治疗人员的生活状况。与公安、铁路、银行、医院联网,获取住院、康复出院、体检等旅行安全信息和实名现场核查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比较,自动完成当前的资质认证。联系出入境管理部门获取受助人员出入境居留信息,按照《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境外居民养老保险资格审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办理养老保险资格审查。
与公安、民政、医院或医疗保险部门联网,每月获取接受治疗人员的死亡信息和火化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比较确定死亡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与公安、法院联网,及时获取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员接受治疗的信息,确认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时间,分别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2001〕8号)和《人民法院关于因失踪被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函》(民社部〔2010〕159号)办理。
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网,每月获取接受治疗人员的刑事处罚、刑事判决、刑满释放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严格规范城乡居民死亡零报告制度,共享乡镇和农村居民死亡丧葬信息数据资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处理。建立全省养老保险系统数据池,实现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政府机构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共享、个人数据实时比对等功能,彻底杜绝跨保险、跨地区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推广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目前,省人社部门积极探索,统筹规划,构建覆盖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的网络认证体系,满足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分布特点;全省建立统一开放的养老保险生物认证平台和生物信息数据库,开放接口,允许其他城市已经推出的生物认证系统接入网络,共享认证结果。加快互联网plus生物认证和移动应用认证平台建设。2018年7月底前,全部投入运营。
推广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以在线自助认证和移动app远程自助认证为主要电子认证系统,辅以静脉、指纹、掌纹等多种生物识别技术,大力推广互联网电子认证服务。
各地要建立正常的工作机制,为无法搬迁的特殊人员建立电子档案,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提供现场认证服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认证终端可以扩展到签约银行网点,为附近生活有困难的自证人员提供帮助。今年7月底前,人社部门将建立和完善认证系统的统计功能,并自动发送微信和短信提醒。
各地要提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的意识,及时收集和完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对于没有任何认证信息或电子认证失败的,应提前发送认证提醒通知或委托原单位通知,督促本人尽快完成资格认证。接受治疗人员的资格认证时间自上次认证时间起不得超过12个月。
加强对冒名顶替的处罚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或者被拘留、宣告失踪,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其家属应当在7日内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原单位或者村委会报告(已纳入社会化管理属地实施的,其家属应当向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报告), 原单位或村委会(或社会化管理服务组织)应在3日内向负责支付福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中止或终止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多项社会保险待遇要及时收回。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退还所需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以所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社会保险敲诈勒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杨静)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要闻]山西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
地址:http://www.sxbeiying.com//sxms/13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