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本篇文章1710字,读完约4分钟
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月31日,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月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重要法律法规新闻发布会在太原召开,介绍修改后的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蔡芬祥表示,自新冠肺炎爆发肺炎以来,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对发展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意识呼声很高。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消除食用野生动物不良习惯,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修改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省委的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速组织修改法律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省林草局等单位协调配合。经过各方共同努力,2月26日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电子邮件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农业和农村事务厅、林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全国人大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的意见;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立法调研咨询基地、基层立法联络点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听取意见。修改后的决定草案已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逐项研究,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统一审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有15项修订决定。主要内容有:
(1)依法完全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修改后的决定细化了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修改后的决定第二条通过列举明确了依法完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强调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决定还列出了常见的食用畜禽品种,方便公众了解和接受。
(二)完全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修改后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完全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四条规定:“网上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服务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经营者,不得为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绰号、招牌、食谱等招徕顾客。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为了从源头上禁止过度食用野生动物,必须禁止狩猎和以食用为目的的狩猎。修改后的决定第五条规定:“完全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第六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食用、买卖和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4)加大宣传力度,改掉乱吃野生动物的坏习惯
为了改掉乱吃野生动物的坏习惯,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指导。为此,修改后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成员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改变习俗,改掉乱吃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5)加大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典治乱的立法理念,对决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对非法食用、交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应处罚措施,体现了法律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冲击。
附件:
山西禁止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一)褐雉、黑鹳、华北豹、麝、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二)列入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如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
(三)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蝙蝠、田鼠、蝉等陆生野生动物;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郭鹏)
标题:[要闻]山西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山西时报网是一个向世界华人提供山西省本地资讯的门户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山西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