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广告发布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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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引导广告主体加强食品广告审查,规范食品广告行为,全面推进食品安全“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创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我省食品市场秩序,现发布食品广告如下: 1.发布食品广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阅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设计、制作、展示或发布内容不一致或支持文件不完整的广告。 2.食品广告涉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食品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承诺等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3.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水平”、“最佳”、“国家水平”、“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技术”等用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称和形象。 4.食品广告表明食品促销附有礼品的,应当明确标明所附礼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对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说明。 5.食品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用等引用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引用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明确说明。 6.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7.禁止在大众媒体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广告。 8.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和预防功能,不得使用医学术语或者容易将推广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术语。 9.食品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要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10.大众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媒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标注“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不同,不应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1.广告代言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推荐和证明食品广告中的食品,不得推荐或者证明未使用的食品。 12.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13.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明疗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防治职能的;(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是保健所必需的;(4)与药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认证;(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明确注明“本品不能替代药品”。 1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介绍健康和健康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15.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2020年6月4日 部分
标题:[要闻]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广告发布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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