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综改示范区授权经验要向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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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是我省深化转型和综合改革的主战场,也是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的主要抓手。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示范区的授权范围扩大到我省所有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支持和促进了我省开发区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决定》从现在开始执行。 《决定》规定:1。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投资服务,行使经济管理职权和行政管理职能。 二、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当地市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审批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和处置方案,办理土地出让(划拨)、收回和处置事项。 四、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 5.支持开发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包制改革,暂停适用《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山西省人民防空空工程建设条例》应建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报告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条例》 六、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开发区的实际需要和承担能力,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必要的行政权力。 七、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做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和落实行政权力的工作,依法制定和公布权责清单,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后监管,深化机构改革,创新运行方式,优化经营环境,不断提高开发区发展水平。 八、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开发区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李菲菲)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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