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提高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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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在省统筹单位因工死亡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级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
其中,伤残津贴中,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96年10月1日之前,因工致残的人被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中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总伤残人员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伤残人员每月增加145元。按照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伤残津贴低于2690元的,补偿至2690元。
生活护理费中,对完全不能自理的职工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不能自理的大部分人从每人每月177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060元;不能自理的职工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中,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增加65元,而对方亲属每月增加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配偶抚恤金不足1275元至1275元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不足1045元至1045元。
工伤死亡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的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扬〔2002〕310号),工伤护理费和供养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以及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如果按照《关于调整201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国发[2018]65号)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偿部分)不足26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弥补待遇差异的,由原用人单位填写《退休职工补偿申报表》,报省工伤保险统筹机构审核确认。赔偿金额由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
此外,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结清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不在本次待遇调整范围内。(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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