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扫黑除恶中央督导在山西】太原张志勇涉黑案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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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张志勇(绰号“老虎”)等13名被告人,以共同故意伤害罪或单独故意伤害罪判处沈红伟等28名共同被告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志勇一案,判处包括张志勇在内的13名被告人共同或者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张志勇被判处25年监禁,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杜胜森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同时被判处相关资格刑和财产刑。涉案的沈红伟等28名被告人未参加黑社会组织,分别或者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包括张志勇在内的19名被告不服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余22人已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发现,上诉人张志勇于2002年至2009年聚集闲散人员,通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包庇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太钢线材厂、南社村、刘墨村逐渐形成非法影响和经济实力。自2009年起,上诉人张志勇为维护和获取经济利益,将上诉人杜胜森、张海、张继飞等召集在一起。,以同学、同事、老乡为纽带,层层管理,逐步形成以上诉人张志勇为组织领导,上诉人杜胜森等四人为积极参与者,上诉人支志刚等八人为参与者的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依托被上诉人张志勇实际控制和经营的山西永新大岳贸易有限公司,利用被上诉人张志勇作为万柏林区人大代表、太原市政协委员的身份。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系统地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黑社会组织通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太钢线材厂、南社村、刘墨村、太古城高速公路工地等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驳回上诉。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颜淑敏)
标题:[要闻]【扫黑除恶中央督导在山西】太原张志勇涉黑案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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