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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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缓解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护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受害者家庭生活困难,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符合交通保险责任限额以上的救助费用。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发生车辆事故后逃逸等四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支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部分或全部救助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在接到救助之日起5日内支付受害人的救助费用。丧葬费最高限额为上一年度山西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专项资金还可以帮助因道路交通事故而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2012年2月9日发布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h/】救助基金在省级统一设立,省级救助基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专业组织运作、全省集中管理、统一政策运作的管理体制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财政援助;救助基金的成果;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资金;对未按照规定办理交通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处以罚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基金 【/h/】管理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和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 (一)救助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车辆未参加交通保险的;(三)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四)其他需要协助的情形 包括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 救助基金一般在接到救助之日起5日内支付救助费用 特殊情况下,5日后需垫付抢救费用的,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5万元以内的,须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5万元(含)至10万元须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10万元以上(含)必须经省联席会议审议 抢救费用的具体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核算 【/h/】救助基金需要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救助的医疗机构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救助费用垫付申请和承诺函;(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三)特殊情况下5日内医疗机构抢救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支付提醒通知、抢救费用书面说明;(四)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害人身份证明不能确认的 【/h/】需要由救助基金支付丧葬费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或者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垫付申请;(二)被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不能确认被害人身份的证明;(三)被害人的死亡证明;(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五)殡葬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材料,或者少数民族宗教习俗、无火葬机构的县等特殊情况不适合火葬需要土葬的,其家属应当提供所在乡(镇)出具的土葬证明;(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者公证书 丧葬费预付款最高为山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h/】行政措施指出,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需要救助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应当向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照残疾等级进行分类。死亡或六级以上残疾人一次性财政补助限额为3万元,六级以下残疾人一次性财政补助限额为1万元。 特殊情况下,补助金额超标的,经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原则上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贾芸)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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