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法规制定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三大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比国家标准更严格。违规最高罚款100万元(人民币,下同)。

山西的实力在煤,实力在水。“山西水资源匮乏,人均水资源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山西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流域、城镇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任务艰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审查评估处处长叶表示,对主要污染物设定比国家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尤为必要。

“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突出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的决心。”在谈到《条例》的亮点时,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一级巡视员乔表示,《条例》严格要求防治工业水污染,细化了《城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的相关规定。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其中,第三章《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了工业水污染防治、城市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第四、五章是地下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章是监督管理,第七章是法律责任。

乔介绍说,该条例是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根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的情况和实际工作,体现山西省的特点,将山西省近年来水污染防治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纳入法律规定,有利于山西省更好地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第十条规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应当参照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大污染物的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级及以上标准制定。叶认为,与周边省份相比,山西省污水处理标准值增幅较小,经济技术成本较低,不仅比国家标准更严格,而且符合山西省的实际发展,能够充分保证全省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

“优化高污染、高风险产业布局,为新兴产业腾出空空间、环境容量和空空间,是保护重点流域生态功能、培育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途径。”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芬祥介绍说,条例对汾河等重点河流的产业布局作出了强制性要求,即“沿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危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不符合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此外,针对《山西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的工作进展,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李灵生介绍,2018年,在全省58个国家评估的地表水断面中,优质断面34个,比2016年增加6个,重污染劣V类水质断面13个,比2016年减少3个。2019年,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到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速。

来源:山西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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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山西资讯]山西将实施最严格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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