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免收公证服务费...8月4日,从山西省司法厅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我省将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促进公证健康发展。

据悉,根据《价格法》、《公证法》等有关规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事项主要涵盖七项内容。

公证服务费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处理公证事项和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原则,考虑公证的可持续发展,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委托鉴定费、检验检测费、翻译费、异地差旅费、人工费的支付以及不受理公证、终止公证、撤销公证书等公证费的收取方式等规定,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免收公证服务费。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减免公证服务费。

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时,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和网站首页公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8月起执行,《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发〔2016〕147号)同时废止。(新歌实习生张)

来源:山西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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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山西资讯]山西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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