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是一位年轻的摄影师。那天,他带着心爱的单反在街上拍摄。有一个美丽的女人,你知道,网络名人的女神(名叫张小花)。机不可失,失不再来,举起相机,立即点击。张小花发现后过来要求删除。

李:姑娘,你真幸运。今天就让哥做你的成功,发微博,马上就火了。

张小花:我只想过平静的生活。我不想把我的照片放到网上给死肥宅幻想。

李:艺术创作需要一点奉献。给一个怎么样?答应不送你上网。

张小花:你想要你的艺术,我想要我的脸。不删就侵犯了我的肖像权。我可以起诉你,明白吗?

李:你在跟谁开玩笑?这些天谁不知道一些方法?为非盈利目的使用肖像不构成侵权。

张小花施展召唤术:男朋友,威胁说如果他不删除就要承担后果。

李面对的是一个肌肉发达、胳膊粗过脖子的大男子主义者,他是一个懦夫。

非营利性的街拍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首先,利润不是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而是侵权责任的情节。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的人也同样侵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很多人把这个定律理解为说,没有我的同意,我可以使用别人的肖像而不盈利。可以看作是立法漏洞导致理解模糊的典型例子。

肖像权是出生的基本权利之一,法律保护的程度不是由商业价值决定的。未经他人许可制作、复制、使用、出售或者销毁,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商业用途只是最明显的一种。

目前,《民法典》人格权编完善了肖像权。从网上披露的初稿可以看出,不仅肖像权的排他性和肖像使用的许可合同明确,而且肖像权的保护高于版权。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得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以及其他涉及肖像使用和宣传的行为。

新法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非常严格。在第二次审查草案中,新禁止以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一旦正式公布,ai变脸,鬼畜,人类表情包都会被定性为侵权。

总之,以后不要拿非营利不侵权当挡箭牌。对方不同意,就当是偷拍。

李坐不住了。你在砸我的工作。法律这么严格。怎么才能在街上拍?

冷静点,年轻人。不要这么偏激。

1我没说不让你拍,只是让你在拍之前或者之后得到对方的许可。

2.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不违法。比如在公共场所举行的公共活动,在公共场所拍摄公众人物,拍摄时事新闻的必然摄入,利用他人发表的肖像进行教学研究等。

3非主体正面拍摄。拿回去侧写。

4主体正面模糊人像。拍摄时人像脸模糊,或者经过处理,看不出是谁。

艺术表达与权利保护并不矛盾。相反,摄影师对秩序和法律的尊重只是一种双向保护,尊重他人也让艺术变得温柔。

来源:山西时报网

心灵鸡汤:

标题:[山西资讯]【胡律师说法】别拿不营利当借口,街拍也得讲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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