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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生效。同时,《关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与税法同时实施,省政府2010年8月4日颁布的《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br/】据介绍,耕地占用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产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征收的一次性税收。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br/】我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在现行税额的基础上,按照税制转移的原则确定的,并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对个别县(市、区)的适用税额进行了调整。一是大同市、长治市、朔州市的8个县(市、区)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化进行了调整;二是对人均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38个县(市、区)调整了适用税额。其中,14个县(市、区)提高了适用税额,24个县(市、区)降低了适用税额;三、遵循我国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精神,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授权,对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12个县区,按照税法上限,即适用税额的150%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征收,与原一级区分开列出。总的来说,我省耕地占用税的税负基本保持不变。
【/br/】此外,为促进社会发展,保障民生改善,本次调整增加了“占用耕地修建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扩大豁免范围,将“养老院”改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改为“医疗机构”;对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内占用耕地的农村居民,增加“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住房屋占用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内容,并增加“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优惠待遇;考虑到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增加了“水利工程”占用的耕地,减少了按每平方米2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规定。
【/br/】我省耕地占用税也有“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减按50%的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山西资讯]我省今起执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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