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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政策一:原则上我省大型和特大型数据中心的目标电价定为0.35元/千瓦时;优先支持数据中心参与直电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火电与数据中心捆绑交易;数据中心参与市场交易后,已缴纳电费超过目标电价的部分,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按照5: 2: 3的比例给予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将由数据中心整体打包,支持目标电价。

政策二:支持通信基础设施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开展5g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示范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支持在我省建立5g联合创新实验室。

政策三:支持重点行业和典型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企业内网对标网络,支持中小企业参照对标网络进行企业生产网络改造,支持跨行业、跨域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或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建设,建设和运营一批二级节点进行识别和解析,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30%且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智能化转型

政策四:在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工业互联网、软件工程能力、新信息消费、网络安全技术应用等领域,分别给予国家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和优秀解决方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政策五: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支持发展数字经济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给予投资额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政策六:全面推进智能制造,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七:对R&D自主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数字经济中快速产业化的推广应用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加强市场主体的引进和培育

政策八:设立省级引导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

政策9:对在我省注册成立、总部设在我省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增量贡献进行奖励。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实际到位,下同),1000万元(含)达到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10亿元(含)及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政策10:世界5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电子信息100强企业、软件100强企业、互联网100强企业落户我省投资发展数字产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至1000万元。

政策11:支持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子、电子特种设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12:我省首次对进入全国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企业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政策13: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落户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写字楼,省政府每年提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其中300平米以内免租金,300平米到1000平米的租金补贴一半,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十四: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行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率方面给予最大支持。同时,对于信誉好、成长性好、运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超过200万元(含)的,按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优惠,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获得天使投资的大数据企业,将获得天使投资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政策15:鼓励大数据企业拓展市场。省外企业参与招标项目中标。单项中标合同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完成合同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项目、系统或产品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每年30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种专业展会,并补贴80%的展位费,每年最高10万元。

政策16: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运维标准和云服务标准合规性考核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四级、五级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从低次升级到高次,奖励差价。

鼓励数字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政策17:在数字经济中率先制定(修订)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布实施后,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政策18:我省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和50万元;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政策19:培育和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支持在产业基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按产业基地实际服务成本的50%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20: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技术研发、测试评估、标准验证等基础和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按平台初始建设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平台运营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支持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每年评选若干个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21:支持我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在金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行业竞赛、行业会议、行业论坛等活动。确认后,按活动成本的50%给予补贴,每次活动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加强数字经济人才的培养

政策22:支持各地对相关机构和企业人员开展公益性交流培训,组织人员到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并按培训费用的50%奖励已确认的培训项目。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大数据教育培训基地,为区域内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经确认,按培训基地建设成本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23: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实施人才计划项目,对引进和培养数字经济技术、管理、市场、金融等方面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给予补贴。骨干人才年薪为社会平均工资(含)的3倍以上,每人每年补助1-3万元;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送至国外合作企业工作深造,给予50%的培训费或进修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研院所将对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给予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一次评价为优秀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山西资讯]23条政策,条条都是“真金白银”——《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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