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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9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设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二、第七条中的“消防救援”修改为“消防救援”。

三、第十一条中的“县级以上开发区”修改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向消防救援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相关材料,方可投入使用和经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设、占用、堵塞消防泵接头,不得占用、堵塞、关闭消防取水终端、消防起重机等公共消防设施。”

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其中“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

七、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综合楼、商住楼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修改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储存和充电场所,加强管理”。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其中“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单位外灭火或者应急救援”修改为“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单位外灭火或者应急救援”。

九、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其中“并指导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修改为“指导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0.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建消防产品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应当告知其不安装;已经安装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生产者和销售者。”

十一、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其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消防监督检查结果”,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积极向社会公布消防监督检查结果”。

12.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不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请,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擅自投入使用和经营的。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许可证。”

十四、删除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5.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删除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7.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决定,并组织实施。”

18.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

二十、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二十一、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

二十二、第四十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热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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