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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山西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委副书记、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崔向省检察机关通报了开展服务企业恢复工作、恢复生产“十个一”专项活动的情况。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亚青发布典型案例,回答问题。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邢一民主持新闻发布会。

省委副书记、副检察长崔通报了专项活动工作情况

通知指出,全省检察机关提高了地位,服务大局,全面推进了专项活动的实施

年初以来,省检察院及时下发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对专项活动进行了部署。同时,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监管,促进专项活动的进一步推广。全省各级检察院以实地走访的形式深入177家各类企业,询问问题和需求,宣传和解释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增强发展信心,实现复工生产。组织了网络问卷调查,收到有效问卷424份,全面摸清并掌握了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困难和司法需求,进一步明确了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重点和切入点。

通知指出,全省检察机关以主业为主,协助恢复工作和生产

全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关于政法机关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共受理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203人的106起案件,其中公诉案件69起;共审查逮捕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47起,涉及106人,逮捕93人。省检察院牵头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会签,下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坚决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有效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间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秉持理性、谦虚、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严厉打击各类与疫情相关的刑事犯罪,严厉惩治妨碍恢复工作和生产罪。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疫情相关刑事案件91起,106人,批准逮捕18起,22人,起诉25起,26人,依法作出不起诉涉案私营企业职工26人的决定。积极推进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依法保护企业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刑事诉讼“悬案”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共整理统计了35起涉及私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其中涉及私营企业的刑事案件24起,已分类查证,清理各类“挂案”15起。完善办案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案件,严格审查逮捕必要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涉及私营企业八人的决定,为私营企业的经营发展卸下“包袱”。

[热点]山西省检察院召开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十个一”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

通知指出,我省检察机关强化了服务职能作用,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提供了司法便利

省检察院牵头起草并签署了《省检察机关派驻工商联检察联络处工作办法》。通过设立派驻各级工商联的检察联络处,建立派驻轮岗工作机制,聘请专门监督员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加强检察机关与工商联组织和民营企业家代表的联系,可以更深更广地了解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服务。全省检察机关在深入一线,积极协调解决影响复工生产的各种障碍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法律政策风险、行政管理和司法衔接等问题,向企业和有关部门发出了一批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合规经营,促进问题协调解决。在处理山西某集团下属煤炭公司与朔州某煤炭公司销售合同纠纷监管案中,省检察院针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企业完善企业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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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副检察长赵亚青发布了一个典型的专项活动案例

赵亚青发表10个典型案例,回答问题。十个典型案例是:壶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非诉实施监督案;太原某机电设备公司申请检察监督;临汾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民事监督;樊氏某电力建设集团新能源公司和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王某某占领灵川县;灵石县王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中阳县高、刘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长治市屯留区重大责任事故案例;交城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程某某骗取贷款案;兰县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室主任彭和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室主任兼二级检察官边海月分别介绍了办理典型案件的过程和经验,两位企业代表讲述了检察机关为确保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的切身感受。

来源:山西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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