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防控肺炎期间,一对夫妇未能如实报告并故意隐瞒其来到武汉的亲属、接触史和发热史,导致许多人被隔离医学观察并被诊断为感染。9月18日,杏花岭区法院公开宣判我省首例阻碍传染病防治案,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因犯阻碍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刑罚。

本院查明,被告人姚的姑姑于今年1月20日从武汉来到我市杏花岭区姚父母家中居住,之后又在尖草坪区姚、冯夫妇家中居住。1月28日,三个人搬进了姚租住的房子,一直住到2月7日。与此同时,姚的叔叔、母亲和父亲都出现了发烧症状。姚的母亲晕倒在家里,邻居聂扶他下了床;姚某某和冯某某从未按要求向所居住的社区报告过在武汉的亲属和联系史、家人的发热史等。,并在租房时故意隐瞒上述情况。2月6日下午,姚的父亲出现神志不清的症状,在姚夫妇的陪同下,由120救护车送往中心医院急救。去看病时没有主动如实告知武汉的接触史和发热史,医院相关科室的医生护士反复询问相关流行病学情况时,故意隐瞒父亲和家属在武汉的接触史和发热史。当晚8时40分,姚的父亲因“重症肺炎、呼吸衰竭、低钠血症”住进呼吸内科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期间,姚某主动要求父亲进行核酸检测。晚上10点30分,经过医生的反复询问,姚说出了真相。随即,姚的父亲被转到发热门诊隔离病房治疗,第二天又被转到第四人民医院,确诊为肺炎。

[山西资讯]故意隐瞒致117户居民被隔离观察我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宣判夫妻

因为姚某某和冯某某没有如实举报,故意隐瞒,他们和很多亲戚被紧急隔离;杏花岭区102户、尖草坪区15户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对17名医务人员采取了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随后,包括被告冯某某在内的五人被诊断为新冠肺炎肺炎。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在新冠肺炎防治肺炎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对新冠肺炎肺炎的传播造成严重危险,其行为均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两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并认罪处刑,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经两被告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调查,符合监督检验条件,适用于社区矫正。

考虑到两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本院采纳公诉机关杏花岭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来源:山西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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