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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消息(钱龙)1月30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山西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因疫情未及时回企业复工的员工,经与员工协商,优先安排带薪年假。雇员在带薪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内容是:
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对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将延期至政府采取医疗、医学观察、隔离或紧急措施期满。
依法保护员工的工资和报酬权益
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将其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在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员工工资。
企业因疫情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企业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支付给企业恢复工作、恢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因疫情未能及时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优先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年满20周岁的,年假15天。雇员在带薪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岗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与员工协商稳定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以劳逸结合,可以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尽量不要裁员或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
做好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引导当事人尝试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往返、聚会次数。当事人因疫情等原因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因疫情原因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热点]抗疫情 山西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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