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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快讯(钱龙)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2月3日,太原市公安局发布《十统一》通知,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特此公告如下:

一、患者、病原体携带者、疑似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患者以及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家庭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闭控制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民、社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验证等防疫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害、威胁或者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恶意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的,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欺诈名义出售口罩、防护服、“特殊药品”等防护用品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和防治传染病的假冒伪劣药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将受到严格处理,处理结果将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热点]太原发布"十个一律" 拒不配合防疫检查将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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