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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肚子生孩子是合法的吗? 如果发生纠纷,孩子应该谁全部? 最近厦门发生了以“拜托代理生育”为起因的诉讼,备受关注。
蔡某是电子企业的老板,每年纳税30万元以上,拥有多个不动产、车库。 他和大学同学结婚后养育了一个女人。 2004年,上高中的女儿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与植物相撞3年后去世。 蔡家从此成为了“失独”的家庭。
蔡家总是还想要一个孩子。 但是,妻子已经将近一百年了,很难怀孕。 因此他考虑通过代理怀孕中介来达到目的。 在中介的帮助下,认识了离婚的女性瞽某。
蔡某介绍说,当时代孕期间生活费每月5000元,抱孩子时支付20万元,但没有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 之后,应瞽某的要求,蔡某每月把生活费提高到1.5万元,给了她20万元以上的现金。
在妻子的默许下,蔡某和瞽某保持了一年多的性关系。 去年八月,瞽某生了一对未婚女孩的琴。 但是蔡某和妻子事先约定向瞽某要孩子时,她拒绝交出孩子。
瞽某否认“代孕”,孩子是她和蔡某感情的结晶,与她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主张“孩子刚出生时不忍心离开自己”。
蔡某夫妇多次访问瞽某的情报表达,但她的态度坚决。 对此蔡某愤怒,瞽某把孩子留在身边,认为是想利用孩子敲诈金钱。 因此,他决定停止向瞽某继续经济支持。
现在36岁的瞽某没有工作,她不能独立抚养孩子,把49岁的蔡某告上法庭,要求提供孩子的抚养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没有直接抚养未结婚孩子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在孩子独立生活之前,必须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本案中,被告原本对非婚生女性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的孩子应该跟着哺乳的母亲抚养,被告必须支付非婚生女性的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直到孩子独立生活。
据此,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性琴由瞽某抚养,蔡某需要从瞽某抚养费64万元支付到以琴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 瞽某每月可以发3000元抚养孩子,蔡某有权监督孩子抚养费的采用情况。
审判中,蔡某强调自己和瞽某之间有“代孕”的关系。 因为这孩子应该自己养育。 对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认为,光凭蔡某提出的证据,不能确定为“代孕合同”。 即使双方在现实中签订了《代理怀孕合同》,其法律效力依然无效。 目前,中国法律对“代孕合同”没有确定规定,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方法”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偶、合子和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理怀孕技术。 ”。
根据这个规定,禁止实施代理怀孕技术,只允许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怀孕。 从生育权和监护权的角度来看,现在受法律保护的生育权主体仅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妇。 合法生育必须以办理结婚登记和准生证为条件。 代理人不得通过代理怀孕合同将基于血缘关系的监护权转移给要求怀孕的人,违反监护权归属父母,转让、继承或放弃。 从“代理妊娠合同”的本质出发,代理妊娠方的子宫作为“物品”采用租赁,以孩子为商品交易的对象。 以上两者都反映了“代孕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几乎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应该无效。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不自然了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不自然。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要闻】厦门一“失独”家庭请人“代孕”引起抚养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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