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消息(周玉立)为了促进山西安全消费的创建,改善消费环境,优化消费生态,释放消费潜力,9月28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发布了《山西省线下门店不合理退货服务指引》。
山西省线下门店不合理退货服务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山西安全消费”行动,广泛落实线下门店不合理退货承诺,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提振消费信心,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门店。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不合理退货,是指消费者在网上实体店购买商品进行日常消费后,自收到商品之日起,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对“三包”产品退货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办理。
第四条坚持“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受约束”的原则,落实线下门店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经营商品的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退货程序、退货方式、退货条件、退货期限和退款期限。
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具体范围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的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含七日),具体期限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鼓励经营者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做出更有利的承诺。
第六条鼓励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凭证上注明与不合理退货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无故退货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事宜。
第八条消费者无正当理由选择退货的,应当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持购物小票或者其他有效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交退货。车票丢失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认。
第九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得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但经营者另有承诺的除外。
如果货物能够保持其原有的质量、功能和外观,货物本身、附件、商标、礼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齐全,则视为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条经营者接受退货后可以完全恢复到最初销售状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如果不能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应以显著的方式清楚地标明货物的实际情况,以便转售。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礼品的,在退货时,该礼品应当与购买的商品一并退回。礼物包括实物礼物、积分、代金券和优惠券。如果礼品不能一起退回,消费者可以按照事先标明的礼品价格支付礼品价格,或者与经营者协商。
第十二条消费者购买商品享受折扣、返现等优惠服务的,退款金额为消费者扣除折扣、返现后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十三条无理由退货,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退货方式。协商不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退款。
第十四条因退货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在消费者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者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拒不履行承诺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消费者因不合理退货发生消费纠纷,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指引由山西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来源:山西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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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山西资讯]《山西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指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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