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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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来自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的消息称,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了调整。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方面,一级伤残增加190元,二级伤残增加180元,三级伤残增加170元,四级伤残增加160元,五级伤残增加150元,六级伤残增加140元。1996年10月1日之前,因工致残的人被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中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总伤残人员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伤残人员每月增加145元。按照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伤残津贴低于2690元的,补偿至269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对完全不能自理的职工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职工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60元;不能自理的职工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 关于供养亲属的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对方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配偶抚恤金不足1275元至1275元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不足1045元至1045元。(周梅)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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