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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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12月7日,在本次会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
禁止采集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
《条例》明确指出,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收获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收获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省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重点保护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业种质资源、本省特有的天然农业种质资源、具有显著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业种质资源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业种质资源。
省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种质资源库、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地。需要占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保护区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种质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依法开放使用。
鼓励科研育种机构和种子企业利用优良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和新品种选育。
创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
《条例》提出,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经过国家或者省级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广告、促销和销售。
省政府批准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审定公布的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
省级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存在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品种严重退化或丧失生产利用价值、标准样品不真实,以及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定的,由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省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列入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广告、推广广告、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广告。
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规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管理
《条例》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应当制定生产计划,建立生产档案,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符合种子生产的原则和技术标准,遵守种子检验检疫程序。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条件和质量控制体系,对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种子不得销售。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农作物种子,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并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确保可追溯性。
农作物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种子标签、使用说明书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向销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金额包括购买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同时,禁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禁止以实验物种名义推广销售农作物种子。
违反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以实验品种名义推广销售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奇娟丝)
标题:[要闻]《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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